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对改革后我国电力体制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开、输配分开、调度中立的市场化改革基本构架。届时我国电力市场主体基本构架将由政府、电力调度单位、发电厂(电力生产单位)、电网(输电网、配电网)营运公司、用电户组成。这一方案在破除现行电力体制垄断方面有所进步,但仍然不能将用电户从垄断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真有点换汤不换药的感觉:输售一体,配售一体状况依旧,裹胁了自然垄断的“超自然垄断”特权,仍然是一只无形的巨手,被输、配电网营运公司用来操纵电力营销业务,乃至用作他用;用电户依然别无选择,其奴隶般的地位仍得不到改变;与此同时电能代购代销商也无法诞生,即便有勇敢者出现,那也无法与输、配电网营运公司竞争,其夭折的命运在所难免;政府的调控恐怕也是依旧苍白乏力,届时跛脚前行的电力市场仍将影响电力事业的发展。
如何改变窘态,破除输、配电网营运公司对电力销售权的垄断,实现电力市场构架中主体各方的和谐协调,使政府的调控更加有力有效,发电厂、输、配电网营运公司正当合理权益能得到保障,消费者能自主选择购电对象,且能用上安全、经济电能,就不得不思考改革进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走好改革进程中的过渡期。
走好过渡期的最好措施,就是让输、配电网彻底运行在阳光下,破除电网超自然垄断体制。一是在实施输配分开,调度中立的同时,对输、配电网公司的产权、财权和售电权实施改革。将输、配电网产权收归国有(500千伏及以上为中央级,500千伏以下为县级),对输、配电网营运方面的财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此时期,输、配电网公司仍继续从事电能营销业务。二是待条件成熟后,实行输、配电与售电分开,设立电能代购代销商,将输、配电网营运公司对终端用电户的售电业务剥离出去,划给发电商和改革中设立的电能代购代销商。设置这样的过渡期,让电网的垄断性回归自然,不再被任何权力所裹胁,使垄断仅为电能的流通服务。同时给电能代购代销商的产生搭建平台。届时电力市场主体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谐协调的局面将出现。
让电网在阳光下运行,电力市场主体会更加和谐协调,电力市场会更加稳定,电力事业必定会出现新的发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