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电网公司,将售电与输电职能分开,成立隶属于省级或者区域联合体的电力销售公司。增加售电主体、提高售电市场的竞争程度,进而将电网的经营模式从“独买独卖”改为“输电商”,是电力改革的突破口与起点。
总体而言,电力在我国仍旧是一个高度管制的能源部门,这一特点突出地表现在发电、输配电、用电以及整个价格体系的不灵活。
电力行业的改革进程,也考验着政府决策者的领导力。
发电结构以煤电为主,快速调节能力较为缺乏,这是可再生能源接入电力系统的一个障碍;输配调度仍以“平均调度”为主,对高效机组激励不足;用电工商业份额占比超过85%,负荷峰谷差相对较小,对负荷跟踪与峰荷出力的需求要低;发电价格、输配电电价与终端销售电价由政府制定并决定调整的节奏与幅度,缺乏市场发现价格与发电市场份额的机制与基础设施。
这些问题,都有赖于即将推进的电力体制改革予以解决或者纠正。其中,增加售电主体、提高售电市场的竞争程度,进而将电网的经营模式从“独买独卖”改为“输电商”被认为是最易操作的改革之一,可能成为改革的突破口与起点。本文就售电市场放开之后,市场主体如何形成与发展做一番展望,并讨论目前的几个争议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是培育市场售电主体的第一步
从欧洲与美国放松管制市场的情况来看,趸售(批发)电力市场已经充分的放开。电力的大用户相比一般用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采用通过签订长期双边合同、现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期货合同对冲价格波动风险等形式满足自身的电力需求。
由于大用户用电的量级与稳定性,长期合同相比短期波动市场的权重往往更大对发电商的吸引力也大。
无疑,电力大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电力消费的地点与时点,有理由成为我国售电市场放开的第一批市场主体。事实上,在此之前,直购电交易已经有了一些实践。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起步,大用户直购电以其操作较为直接、能力建设要求与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有望成为积极推进的政策。
但是,大用户直购电可能会使得高耗能行业享受比现在更低的电价水平。这一点居然引发了相当的争议,甚至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颇有中国特色。
大用户直购应该是一种机制,属于供用双方直接见面,通过类似“双向拍卖”的方式确定双方均可以接受的电力价格的交易行为。限制高耗能产业,应该属于政策限制,属于手段的范畴。最起码,不能因为高耗能可能获得较低的电价,就认为大用户直购电是不对的。
如果限制高耗能被认为是正当的目的,需要通过抬高其面临的电价限制其发展,那么加税抬高其能源成本属于局部政策手段。不应该因为高耗能直购电可能享受更低的电价,从而“投鼠忌器”,就限制一般性的整体经济机制安排发挥作用。
更进一步,根本上讲,对于高耗能的限制理由应该在于其环境的负外部性,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环境标准的提高与执行的刚性。高耗能并不具有“原罪”,其用电行为并不存在负的外部性影响。
总体而已,大用户直购机制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起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培养售电市场主体的第一步。
这一改革措施,无疑将提高总体电力运行的效率,“做大蛋糕”,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与最终电价与产品成本,提高发电、输电与用户的“福利总水平”。如果这一改革对整体的意义重大,非常必要,那么必须冲破受损利益群体的阻挠。改革的整体“必要性”的经济问题与改革的分布式影响可能阻碍改革“可行性”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新的购电主体如何起步与发展
购电主体如何发展并扩大业务方面,电信改革无疑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例子。通过鼓励不同的售电主体,包括发电公司进行对方区域、发展虚拟供应商(没有自身的配电网络,甚至专业人员,类似代理公司)等,可以逐渐培育新的购电主体,强化市场的竞争。这也是美国与西欧大部分地区售电市场的基本形态。
建立电力市场与开放电网是售电“蓝海”的前提
短期来看,目前中国电力系统存在的过度冗余问题,将是售电侧健康发展的一个障碍。因为可以预见,随着大量的机组从备用转为参与售电侧竞争(因为压缩的上网市场价格与输电商收益),市场的终端价格将跌落,降低整个售电行业的租金与利润水平。这对于一个新的市场未必是一个好消息。因为电力产品具有高度均一性。人们因为特斯拉酷会购买特斯拉,但是电力市场完全是价格竞争。
长期来看,只有建立了实时的价格市场,并开放电网基础设施,消费者的需求响应(dr)与行为改变才能发挥作用,电力系统才能成为一个日益交互的系统,售电侧的商业模式才能够更加成熟,并极大的激发降低用电成本创新的活力。售电侧也能够像互联网产业一样,成为一片竞争的“蓝海”,我国才能在第三次工业革命(如果的确存在)中跟上世界的步伐。
总之,大用户直购电有望纠正过去的一些管制缺陷、资源错配与价格扭曲,给人以些许的希望。要成为一个有活力的市场,售电市场需要良好的细节设计,尤其是物理市场与金融工具的结合。电力供需的实时的灵活性要求将是售电市场成为一片“蓝海”的前提,这系于中国电力行业的改革进程,也考验着政府决策者的领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