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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政策出台满月 这些地方有新动作!
发布时间:2021/9/3 8:36:14     点击: ( 721 )

7月26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对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强化分时政策执行等提出了整体要求,《通知》明确了完善我国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在“3060”目标绿色约束以及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下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实际上,为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部分省份早有动作。例如,去年11月,山东发改委对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时段进行调整,结合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的供需动态情况,将6-8月实施的尖峰电价时段,由10:30-11:30调整为10:00-11:00。

《通知》发布前夕,江苏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2021年尖峰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7月至8月上午10:00—11:00即日最高气温超过35℃(不含)时,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7月15日至8月31日下午14:00—15:00。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29个省份实施了分时电价机制。通知下发已一月有余,全国各地对于分时电价机制有哪些新动作?

南方电网:落实拉大峰谷电价价差 进一步激励用户削峰填谷

日前,南方电网明确将积极配合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关于尖峰电价上浮比例,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不低于20%,具体上浮比例将结合各省区实际进一步研究确定。而为了充分发挥尖峰电价的削峰作用,并适应部分省份电力系统“双峰”运行特点,建议尖峰电价每天执行时段不低于2个小时,执行范围与峰谷电价保持一致。

根据各省区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集中出现的月份情况,考虑政策执行操作性,建议按照整月执行尖峰电价。广东、广西、云南汛枯转换月份电力供应比较紧张,应将汛枯转换月份也纳入尖峰电价覆盖范围。

广东:尖峰电价上浮25%

广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拉大峰谷比价: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广西:制定实施全区峰谷电价政策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等4部门印发《关于2021年降成本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实施全区峰谷电价政策,平稳执行新核定的2021年输配电价和目录销售电价。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开经营性用户发用电计划,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争取交易量达到760亿千瓦时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明确,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上浮21%,低谷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下浮21%。最大峰谷电价差为0.2454元/千瓦时。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贵州:峰谷分时电价错时上下浮动50%

贵州:在销售侧试行为期两年的峰谷分时电价。

贵州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销售侧试行为期两年的峰谷分时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宁夏: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电价时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 7:00-9:00 ,17:00-23:00;平段 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

安徽: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

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对《关于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冬季日最低气温≤-5℃,夏季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按规定执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响应补偿中,约时响应每次8元/千瓦,实时响应每次12元/千瓦,填谷响应每次3元/千瓦;容量补偿则分为分钟级和秒级两类,分钟级容量补偿标准为旺季每月1元/千瓦、淡季每月0.5元/千瓦,秒级容量补偿标准为旺季每月2元/千瓦、淡季每月1元/千瓦。其中,每年1、2、7、8、9、12月为旺季,其他月份为淡季。

山西: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 动态调整峰谷时段

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建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完善电价机制。方案明确,将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优化峰谷价差和浮动幅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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